桂建房【2009】17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地產中介服務,維護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的監(jiān)管,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guī)定》及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規(guī)范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號)規(guī)定,結合我區(qū)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存量房是指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交易結算資金是指存量房買賣過程中發(fā)生的購房款(含購房貸款、預付定金,履約保證金等相關款項)。
第三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實行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商業(yè)銀行可為符合條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開設“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并依法對帳戶進行監(jiān)督。
該賬戶僅用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的存儲和支付,不得支取現(xiàn)金或挪作他用。
第四條 開展存量房交易委托業(yè)務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下簡稱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開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時,應向銀行出具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等相關證明文件,經紀機構還應出具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備案證明,賬戶名稱為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名稱后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字樣,預留簽章應與“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名稱一致。
第五條 交易擔保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
(二)設立交易保證金50萬元人民幣;
(三)不得從事房地產經紀業(yè)務;
(四)熟悉房地產交易市場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其信用檔案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六)近兩年無不良記錄、無客戶投訴。
交易擔保機構開展房屋交易擔保業(yè)務的,應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
房地產經紀機構開展存量房交易委托業(yè)務的,應符合本條第二、第四、第五、第六款規(guī)定要求。
第六條 “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內的交易結算資金獨立于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也不屬于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的負債,該資金所有權屬于存量房買方或賣方。
第七條 銀行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嚴格審查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的開戶資料,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為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開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并根據本辦法與其簽訂合作協(xié)議,明確資金劃轉方式。
第八條 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自“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設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應持有關材料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開戶銀行應在該賬戶設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當地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系統(tǒng)備案。一家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只能在一家銀行建立一個“專用賬戶”,其子公司也只能在其所在地的同一家銀行開設一個“專用賬戶”。
第九條 經紀機構每居間或代理一次存量房買賣業(yè)務,或交易擔保機構每開展一筆房產交易擔保業(yè)務,均應對應房產的買方在“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下建立子賬戶。交易當事人無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可根據需要在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條 經紀機構居間或代理存量房買賣的,必須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經濟組織通過其他銀行結算賬戶代收代付交易資金。
第十一條 存量房交易當事人可通過合同約定自行決定交易資金的支付方式。
第十二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約定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買賣雙方應與經紀機構或交易擔保機構簽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xié)議》,房產買方應將資金存入或轉入“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下的子賬戶,并由銀行向買賣雙方出具有關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與商業(yè)銀行共同搭建資金監(jiān)管平臺,存量房買賣雙方在房屋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時,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托管憑證或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轉移登記業(yè)務辦理完畢后,買賣雙方按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資金劃轉手續(xù)。開戶銀行方可通過轉賬的方式將子賬戶資金劃入房產賣方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三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未達成交易或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xù)過程中終止登記的,買賣雙方按照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資金退還手續(xù)。開戶銀行通過轉賬方式將資金劃入房產買方的原轉入賬戶;買房人以現(xiàn)金存入的,轉入買方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第十四條 存量房買賣雙方當事人約定自行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辦理轉移登記手續(xù)時應提交《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自行交割聲明》。
第十五條 經紀機構不得以資金劃轉業(yè)務為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對經紀機構、交易擔保機構的賬戶開立情況、交易結算資金支付情況加強監(jiān)管。開戶銀行應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和其與經紀機構、交易擔保機構的約定,加強賬戶資金管理,確保存量房交易資金??顚S?。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從業(yè)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自覺遵守房地產經紀人的職業(yè)道德和行業(yè)自律守則,保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從事經紀活動過程中,應主動向當事人明示交易結算資金通過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劃轉的安全性和必要性。
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在交易結算資金劃轉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查證屬實后,可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責令整頓,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并對其違法違規(guī)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被查處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yè)人員名單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送當地人民銀行登記入人民銀行企業(yè)和個人征信系統(tǒng)。
第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